来源: 乐鱼体育苹果 发布时间:2026-01-09 12:46:07 点击量: 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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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并通过指导整改、普法宣传等方式,督促企业主动纠正、合规经营,推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公布一批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请各排污单位以案为鉴,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法律知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守法经营,共同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2025年2月13日,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某动物医院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动物医院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经营正常,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查,该单位未依规定在202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2024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2月20日前报送2024年度评估报告。该单位在责改期限内及时完成报送。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动物医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系初次发生,且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杨浦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动物医院从业人员岗位流动性较强,对辐射环保法规学习不够,环保意识不强,导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该单位在执法人员的指导督促下,于2月20日前完成报送,逾期时间未超过30天,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免罚情形。在本案中,执法人员积极实行“严执法+送服务”理念,指导和督促辐射单位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精准落实免罚要求,实现执法温度与力度的有机统一。
2025年3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做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CT检测、分析,设有1间CT室,配备1台VNC—102型桌面型显微CT(Ⅲ类射线装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中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要求,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经查,该CT设备为新增项目,该公司未依法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进行整改。2025年4 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该公司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可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案反映出部分企业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理解不深、执行不力,尤其是对“登记表备案”类项目的管理要求存在疏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为精准落实分类管理,上海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位于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虽无需审批,建设单位也必须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完成备案手续。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秉持教育引导与监管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向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并指导其及时整改。企业虽存在违法行为,但主动纠正、落实整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
2025年5月30日,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厢体制造公司开展检查。该公司主要是做集装箱生产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折弯→焊接→喷漆,喷漆使用水性聚氨酯面漆,年使用量约1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行业类别为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结合该公司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该公司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经调查,该公司未填报相关信息。
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经复核,该公司于2025年6月1日完成填报。
该公司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第十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企业须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结合自身行业类别、产能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等来确定管理类别,明确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还是登记管理。对纳入重点或简化管理的企业,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仅需登记管理的企业,也不能放松管理要求,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排污登记信息,如填报信息发生变动的也应在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隐瞒、错报排污信息将面临法律责任。企业应牢固树立“分类有区别,合规无例外”的责任意识,将排污许可的管理要求切实融入到生产经营管理全流程,有效防范环境违法风险。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普陀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第十八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5年7月11日,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显示有效期至2025年7月7日,备案已过期。现场未能提供尚在有效期内的备案登记表。经调查,该公司已基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进行备案。另查明,该公司未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2025年8月4日,该公司提交《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限期内完成备案。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备案工作对企业而言,是守牢环境安全底线的关键前置防线,能确保事发时快速响应、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生态损害与社会风险,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调查此类案件时,执法人员除了应关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备案,还要全面调查企业是否已制定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确保适用免罚条款时合法合理。
接居民反映,2025年6月4日夜间,虹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洗浴中心开展噪声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二楼平台上三组空调外机处于开启状态,虹口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某检测公司于反映居民家卧室西侧(正对空调机组)对该单位设备噪声情况做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三组空调外机噪声Leq排放值为51dB(A),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区夜间时段50dB(A)的排放限值。
虹口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工作室也牵头调解,促成违法企业与反映居民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涉事企业限期完成整改。执法人员后续现场复核时,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虹口区生态环境局再次委托某检测机构开展噪声检测,结果显示检测点位噪声排放达标。同时,执法人员与反映人沟通确认,相关问题已得到解决。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系初次发生,噪声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含本数),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改正,虹口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防治噪声污染的义务,享有获取宁静环境的权利。对于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和法规,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但社会噪声的治理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一罚了之”不是目的。本案中,虹口区生态环境局与街道社区密切配合,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排查、全程指导,推动企业自觉落实降噪措施。这一案例展示了环境执法理念的转变——从单纯处罚到教育优先、服务发展,从源头化解噪声信访矛盾,为基层环境治理提供了“抓早抓小”的实践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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